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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中关于变更运输、货物交付即特种货物的处理以及详情讲解
来源: | 作者:轻舟 | 发布时间: 2024-04-23 | 2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变更运输

8.1 托运人的处置权

8.1.1托运货物自收运后,至收货人提取前,托运人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对托运货物行使处置权。

8.1.2 收货人收到货运单或者货物的,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我们无法同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托运人继续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

8.1.3 托运人对托运货物的处置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8.1.3.1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托运货物提回;

8.1.3.2 在经停站中止运输;

8.1.3.3 在目的地或者经停站要求将托运货物交给非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

8.1.3.4 要求将托运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

8.1.4 只有托运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可以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货物的处置权仅限于一份货运单项下的全部托运货物。

8.1.5托运人应承担因其行使货物处置权而产生的费用,赔偿因其行使货物处置权而对我们或其他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8.1.6 托运人行使处置权应当符合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否则,我们将拒绝办理。

8.1.7 托运人只能通过缔约承运人行使对托运货物的处置权。当托运人行使处置权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出示货运单托运人联。

8.1.8 如果我们认为托运人行使处置权的要求不可行或不能执行,我们将立即通知托运人。

8.2 我们变更运输的权利

8.2.1为保证托运货物及时运输,我们可能在无法或来不及通知的情况下改变货运单上注明的航班、航线、机型或者承运人。

8.2.2由于下列原因,我们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终止、变更、重新安排或推迟航班或在不载运货物或仅载运部分货物的情况下继续航班飞行。

8.2.2.1 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

8.2.2.2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气情况、骚乱、政治动乱、禁运、战争、戒严、罢工、怠工、不稳定国际局势、恐怖主义行为或政府对恐怖主义行为的战争或警告等。

8.2.3为了达到合理运输的目的,在适当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可能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使用其它运输方式运输全部或者部分托运货物至目的站。

8.2.4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或遵守法律和规定,我们可以从一票货物中卸下部分或全部托运货物后继续航班飞行。

8.2.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于第8.2.2款所述原因被取消或重新安排或最终停留在目的站以外的其他地点,或某票货物的运输被取消、重新安排、继续运输或被终止,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8.3 中止运输

8.3.1在运输过程中,如果有充足理由确认某一票托运货物属于适用的公约、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但不符合限制条件的,我们将中止该货物的运输。必要时,我们可以将此货物交由行政当局处理。

8.3.2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托运货物的自然属性或者包装不良等情况可能危及飞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转移或销毁这些货物而不承担责任。

8.3.3如果托运人要求将中止运输的货物运回始发站,在符合法律和规定以及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我们执行托运人的指示,托运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九条 货物交付

9.1 到货通知

9.1.1 托运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我们将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到货通知”通常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发出。

9.1.2 对于非我们原因导致的收货人未收到或者未按时收到此通知的,我们不承担责任。

9.2 货物交付

9.2.1 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声明外,我们只能将托运货物交付给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显示的收货人。

9.2.2 除另有约定外,收货人应当在我们指定的地点提取货物。

9.2.3如果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等,应立即向我们提出异议,经双方共同查验、确认后,据实填写货物交付状态记录或者详细记录在货运单上,由双方签字或盖章,该记录作为收货人日后向我们提出索赔的依据。

9.2.4 收货人提取货物并且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已经在完好状态下按照运输合同完成交付。

9.2.5 当我们已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收货人已开始办理海关手续,但根据适用法律或海关要求,货物又被移送海关或其他主管当局,货物即被视为已送交收货人。发生此类情况,我们将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

9.2.6 收货人接收/提取货运单和(或者)货物,应当承担与运输有关的所有未付费用的支付责任。除另有约定外,托运人与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可以根据费用支付情况有条件地移交货运单或者有条件的交付货物。

9.2.7 非我们原因造成的活体动物在运输期间死亡,鲜活易腐货物发生变质,或者货物可能危及飞机、人员或公共安全的,我们可以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例如销毁、填埋、遗弃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收货人或者托运人支付。

9.3 无法交付货物

9.3.1 下列情况之一,我们视为无法交付货物:

9.3.1.1 自我们第一次发出到货通知后14日内仍无人提取,始发站或托运人又没有处理意见的货物;

9.3.1.2 收货人明确表示拒绝提取货物或者拒绝支付应付费用的货物;

9.3.1.3 货运单上所列收货人地址或名称有误,导致我们无法找到收货人。

9.3.2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我们将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9.3.2.1 通知始发站,由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并根据托运人的意见对货物进行处理;

9.3.2.2 将货物运回始发站,并在始发站等待托运人指示;

9.3.2.3 在储存货物满30天后,根据货物所在地国家法律和规定处置货物;

9.3.2.4 公开拍卖全部或部分货物。无法交付货物拍卖后,我们有权补偿自身或第三方承运人或其他合法索赔方付出的运输成本、费用、预付款及拍卖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且货物的拍卖不解除托运人和收货人偿付差额的责任。

9.3.3 如果我们根据法律和规定对无法交付货物做出了处理,我们将处理结果通知托运人。

9.3.4 托运人应承担与无人提取货物有关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将货物运回始发站产生的费用。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9.3.5 如果含有易腐物质的托运货物由于航班延误、无人提取、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由于其他原因遭受变质的威胁,我们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9.3.5.1 向托运人征求处置意见,按托运人意见对货物进行处置并由托运人承担相关费用;

9.3.5.2 销毁或放弃整票货物或一票货物中的一部分;

9.3.5.3 由托运人承担风险的情况下,不经提前通知,对货物做出适当处置。如果变卖或拍卖,其收入将被用于结清所有我们的成本及费用。

第十条 特种货物

10.1 特种货物包括危险物品、活体动物、鲜活易腐货物、贵重物品、灵柩等。

10.2 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当遵守有关国家以及承运人关于特种货物运输的规定;托运的特种货物同时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特种货物的性质时,应同时符合这几种性质特种货物的运输规定和要求。

10.3 特种货物的包装应当符合特种货物包装的有关要求。

10.4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承运人指定的地点托运和提取特种货物。